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十二个基本法律问题解析(三)丨湖南五科律师事务所举行2024年第11期专业化团队培训交流活动

发表时间:2024-11-21 10:16

10月28日,湖南五科律师事务所2024年第11期专业化团队培训交流活动如期举办。本期活动由五科所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负责人陈澈律师为大家分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十二个基本法律问题解析(三)》,主任朱抿菘主持召开,党支部书记王友华(线上)及副主任张建国、吴兴旺、唐林铃、蒲伟涛、彭翼明、李晶晶、瞿小荣等青年律师、实习律师、工作人员参加本期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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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培训交流活动,陈律师聚焦建工领域的热点问题进行分享:

关于施工合同的解除。当事人应书面通知对方,且需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行使解除权,否则该权利可能消灭。总包合同金额大、工期长、利害关系极大,是项目开发建设“总轴”。决策解约清退总包前,须考虑多方面的风险,通过总包解约清退“六步法”规范动作,有针对性的预防和处置解约风险,最终实现解约,又风险相对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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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首先应注意其行使期限是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优先权范围限于工程款本金,包含直接费、间接费、规费、利润及税金等,但不包括利息、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建设工程优先权制度原理在于保护农民工权益,原则上必须是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才享有,如系违法转包人、分包人或者挂靠人,一般不享有该项权利。

关于竣工验收争议处理。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是责任单位,施工单位是发起部门。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收到报告后,根据合同约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进行五方验收,验收通过后向主管部门备案。须特别提示,施工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应尽量要求建设单位签收确认,必要时再邮寄一份进行取证,如建设单位拖延验收,造成的工期延误等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作为专业律师,还要注意到竣工验收通过和备案之间的区别,法定的竣工验收合格应为五方验收通过盖章确认之日,而非取得备案证之日。不排除一些项目,竣工验收通过与备案存在时间差,律师在处理相关争议时不能混淆,如业主主张逾期交付违约金,应注意法定的房屋达到交付条件,一般指房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而非取得竣备证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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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计变更计量计价风险。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施工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工程量增加较为常见。施工单位严格按图施工,确需增加工程量的,应发起相关的变更申请,在建设单位发出变更指令后方可实际施工。当前房地产开发商普遍资金紧张,工程款支付困难,如变更程序不符合合同约定,一旦发生争议,施工单位可能难以主张到相应工程款项。

陈律师的解析涵盖了建工领域多个常见、疑难问题,是近十年办理房地产及建工领域案件的经验分享。参会律师也提出了讨论意见。本次活动反响热烈,效果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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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培训交流活动的成功举办,进一步提升了湖南五科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化水平和团队协作能力。未来,五科所将继续秉承“专业、高效、诚信、务实”的服务宗旨,加强学习,夯实专业能力,为客户提供更加全面、深入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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