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精进 薪火相传| 朱抿菘主任在五科所2025年度第19期内部分享会上开讲“实习律师掌握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实现弯道超车(一)”

发表时间:2025-11-27 15:53

2025年7月21日18时,湖南五科律师事务所内部分享会如期举行。本次培训聚焦民事诉讼证据实务板块,由朱抿菘主任为本所全体实习律师及年轻执业律师带来一场理论与实务深度交融的知识盛宴。会议由副主任张建国主持,副主任陈澈,执业律师邓斌、吴兴旺、滕宙峰,实习律师唐威威李菲,律师助理廖利玲、段梦霞、蓝天艺等同仁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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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抿菘主任(右1)张建国副主任(左1)

知己知彼,方能致胜。朱抿菘指出律师在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中要突破僵局、锁定胜局首先要预判裁判逻辑,将“法官思维”融入证据攻防。民事法官的裁判思维是法律逻辑、经验法则与价值衡量的复合体。三段论框架,即大前提(法律规则)、小前提(要件事实)、结论(法律效果)是对法官裁判形式逻辑的刚性约束。当法律空白或规则冲突时,法官需跳脱形式逻辑,通过利益衡量,以社会效果为尺度进行价值排序,实现实质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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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定义及特征。民事诉讼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符合法定要求,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真实情况的各种信息载体。证据特征包括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朱抿菘在分享会上指出审查证据需注意顺序,先要判断证据是否具备证据资格,依次才是客观性、关联性及证明对象的审查。需注意的是,违法证据并非一律不采信,只有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判断标准包括取证行为的必要性、实际损害、比例原则。

分享会上,朱抿菘还点出了整理证据目录的方法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订)》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依据上述规定,结合实务中书记员的记录习惯及法官审查证据的逻辑,朱抿菘建议证据目录记载栏目包括:根据证明对象分类或者分组、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据名称、证据内容、证明对象、是否原件或原物、署名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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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是诉讼的基石,关乎案件的胜负走向,准确收集、整理和运用证据,是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键,朱抿菘主任结合实际案例,解读证据规则在实践中的应用,为实习律师们拨雾见日。对于律所的实习律师而言,此次分享会是一次难得的学习机会。实习律师们正处于法律职业生涯的起步阶段,对专业知识的渴望如同干涸的土地期待甘霖。朱抿菘主任的分享让实习律师们能够更深入地理解民事诉讼证据实务,掌握实用的技巧和方法,为今后独立处理案件打下坚实的基础。




五科所一直重视内部培训与交流。定期举行的内部分享会,为律师们搭建了一个学习与交流的平台。在这里,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倾囊相授,年轻律师积极汲取知识,共同成长进步。这种浓厚的学习氛围,是五科律所不断发展壮大的动力源泉,也是为客户提供更优质法律服务的有力保障。



编辑 | 佘雅琳

初审 | 朱抿菘

审定 | 朱抿菘、王友华、张建国、陈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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