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期“五科分享会”——朱抿菘主任解析“实习律师掌握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可实现弯道超车(二)”

发表时间:2025-12-01 12:12

2025年8月4日18时,湖南五科律师事务所如期举办了第五十六期分享会朱抿菘主任再次为本所实习律师及年轻执业律师分享“实习律师掌握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实现弯道超车(二)”。会议由副主任陈澈主持,副主任张建国,执业律师邓斌、吴兴旺、彭翼明、唐林铃、滕宙峰、余慧、刘梓欣、粟浩云,实习律师唐威威、李菲,以及律师助理向培春、廖利玲、段梦霞、蓝天艺等同仁参会,现场学习氛围浓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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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抿菘(右1)陈澈(左1)

此次分享会上,朱抿菘主任介绍了证据证明力、证据分类、证明责任、举证期限相关要点。朱抿菘结合武大图书馆杨某媛与肖某某的案件展开分析,以该案例为切入点,细致探讨了民事诉讼中证据收集与质证的核心要点。他指出,该案中双方证据的交锋极具典型性:杨某媛最初提交的视频与道歉信,从表面看似乎已构成完整证据链,但肖某某一方随后提供的病历、购药记录及专家论证意见,却从行为性质认定角度形成了反驳,使得案件事实的证明陷入多方证据的角力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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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据证明力强弱判断,目前理论主流观点是自由心证为主,兼采法定证据主义。为避免滥用自由裁量权,对自由心证原则实施限制,从证据方法、证据资格、证据证明力、推定等方面限制对事实认定的心证,法官没有裁量余地。法定证据主义中具有证明力的证据包括有效公证文书、生效仲裁裁决、生效法院裁判、诉讼自认证据、特定情形下的电子数据、自认书面证据、公文书证。法定需要补强的证据包括当事人陈述、试听资料、特定的证人证言、复制件和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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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明责任,朱抿菘主任告知大家要注意区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区分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与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这实务中容易忽略的问题,却可以成为代理人作为证据攻防的利器。会上,朱抿菘主任还通过剖析案例,解析了举证期限、证据分类、域外证据、证明妨害等内容,让大家更深刻的体验到证据理论指导民事诉讼实务的意义。

朱抿菘强调,证据规则的运用并非机械套用条文,而是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境,通过逻辑推理与经验法则,对每一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立体审视,唯有如此,才能在复杂案件中牢牢把握举证与质证的主动权,进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博学笃行,知为行先,行以达知。湖南五科律师事务所一直重视内部培训与交流,让我们共同期待下一期“五科分享会”




编辑 | 佘雅琳

初审 | 朱抿菘

审定 | 朱抿菘、王友华、张建国、陈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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