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期“五科分享会”——朱抿菘主任解析“实习律师掌握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可实现弯道超车(二)”发表时间:2025-12-01 12:12 2025年8月4日18时,湖南五科律师事务所如期举办了第五十六期分享会。朱抿菘主任再次为本所实习律师及年轻执业律师分享“实习律师掌握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实现弯道超车(二)”。会议由副主任陈澈主持,副主任张建国,执业律师邓斌、吴兴旺、彭翼明、唐林铃、滕宙峰、余慧、刘梓欣、粟浩云,实习律师唐威威、李菲,以及律师助理向培春、廖利玲、段梦霞、蓝天艺等同仁参会,现场学习氛围浓厚。
▲朱抿菘(右1)陈澈(左1) 此次分享会上,朱抿菘主任介绍了证据证明力、证据分类、证明责任、举证期限相关要点。朱抿菘结合武大图书馆杨某媛与肖某某的案件展开分析,以该案例为切入点,细致探讨了民事诉讼中证据收集与质证的核心要点。他指出,该案中双方证据的交锋极具典型性:杨某媛最初提交的视频与道歉信,从表面看似乎已构成完整证据链,但肖某某一方随后提供的病历、购药记录及专家论证意见,却从行为性质认定角度形成了反驳,使得案件事实的证明陷入多方证据的角力之中。
关于证据证明力强弱判断,目前理论主流观点是自由心证为主,兼采法定证据主义。为避免滥用自由裁量权,对自由心证原则实施限制,从证据方法、证据资格、证据证明力、推定等方面限制对事实认定的心证,法官没有裁量余地。法定证据主义中具有证明力的证据包括有效公证文书、生效仲裁裁决、生效法院裁判、诉讼自认证据、特定情形下的电子数据、自认书面证据、公文书证。法定需要补强的证据包括当事人陈述、试听资料、特定的证人证言、复制件和复制品。
关于证明责任,朱抿菘主任告知大家要注意区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区分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与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这实务中容易忽略的问题,却可以成为代理人作为证据攻防的利器。会上,朱抿菘主任还通过剖析案例,解析了举证期限、证据分类、域外证据、证明妨害等内容,让大家更深刻的体验到证据理论指导民事诉讼实务的意义。 朱抿菘强调,证据规则的运用并非机械套用条文,而是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境,通过逻辑推理与经验法则,对每一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立体审视,唯有如此,才能在复杂案件中牢牢把握举证与质证的主动权,进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博学笃行,知为行先,行以达知。湖南五科律师事务所一直重视内部培训与交流,让我们共同期待下一期“五科分享会”。 编辑 | 佘雅琳 初审 | 朱抿菘 审定 | 朱抿菘、王友华、张建国、陈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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